对名称、化学结构、理化性质的描述
其控制的原则为:起始物料的化合物不应成为原料药杂质的重要来源即起始物料、起始物料中所含的杂质以及杂质的衍生物在原料药中的含量均不得大于0.1%。但并不代表起始物料中各杂质必须控制在0.1%以下,如果某杂质可以在反应过程中被消除或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其通过反应z终生成API,其的存在并不影响API的质量,其限度是可以适当放宽的,其放宽程度根据合成工艺要求而定。
当杂质有特殊的药理活性或毒性时,分析方法的定量限及检出限应与该杂质的控制限度相适应。设定的杂质限度不能高于安全性数据所能支持的水平,同时也要与生产的可行性及分析能力相一致。毒性杂质的确认主要依据安全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