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帮助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客服电话:15590902285 13836668191    客服QQ:710448537

您好!亲~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医药招商,医药招商网,药品招商,保健品招商,医药代理,药福网,药福医药招商网,医药网,医药代理网站,药品分类,药品批发采购,中国医药招商网,中国医药代理网,OTC招商,保健品招商,医疗器械招商,药妆招商,医药网,医药新闻,医药展会,中国医药网,医疗,药品

  • 药福首页
  • 药福资讯
  • 医药资讯
  • 重磅新规:领导给招采打招呼,必须登记!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19  发布者:  共阅1542次  字体:
           今日,安徽卫计委下发通知,要求在医药采购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含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打着领导旗号)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向医药采购工作人员介绍、打听、请托涉及医药采购活动的相关事项,医药采购工作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组织、实施、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范围:

    (一)介绍、推荐参与医药采购的相关人员;

    (二)打听、咨询医药采购相关信息;

    (三)打听、咨询医药采购监管和违规行为处理信息;

    (四)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医药采购及监管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六条 医药采购工作人员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应及时报告具体组织实施医药采购的部门,并填写《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表》。

           同时,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及时报告。

    (一)明示或暗示应招不招标的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在医药采购各个环节,明示或暗示向医药采购工作人员请托说情的;

    (三)明示或暗示医药采购工作人员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四)干扰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专家评审的;

    (五)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六)明示或暗示干扰监管机构正常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医药采购活动的行为。

           反规定干预医药采购活动的行为。

           文件同时要求,参与医药采购活动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未及时登记、报告医药采购“打招呼”行为,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等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这么严厉的要求下,还有人敢打招呼吗?

    附: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表 

    医药采购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采购管理,规范医药采购行为,确保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树立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应公开事项,严禁“跑风漏气”。

           第四条 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组织、实施、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的内容: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内部研究讨论事项;

    (二)招标采购活动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评标评审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包括谈判、询价等);

    (五)评标评审现场情况包括专家打分、专家评审等与评标评审相关的事项;

    (六)开标、评标、评审过程录像资料;

    (七)医药采购工作中,因岗位工作获取的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

    (八)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九)举报质疑投诉的当事人信息和尚未公开的调查事项;

    (十)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 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一)明确落实责任人,不询问涉密信息、不告知涉密信息,更不得向他人透露涉密信息;

    (二)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必须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抽取区;

    (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评审区;

    (四)评标评审全程视频录像;

    (五)对报名表、入围表、招标文件领取表等及时存档;

    (六)禁止无关人员查阅有关保密材料。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医药采购活动中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标评审专家在医药采购活动中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和评标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合规、学术推广成为行业必然选择,但现在大多数代表只会刷脸、做客情,根本不懂怎么做专业学术信息推广。

    [分享到...]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该页]

    网友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答案
     

    热门资讯

     

    最新资讯

    更多...网站公告
    更多...医药资讯
    更多...警示平台
    更多...业内资讯
  • 登录网站
    http://www.yaofu.cn
    网上搜索
  • 寻找意向产品
    点击广告位查找
    热门产品查找
    根据搜索查找
  • 留言,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厂家
    页面留言咨询
    在线咨询
  • 双方洽谈
    双方沟通相关事宜
    代理要求
    厂家政策支持
  • 合作成功
    进行考察核实
    签订合同
    代理成功
  • 微信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黑B2-20111392
    ©药福医药招商网版权所有
    药福医药招商网只提供交易平台,对具体交易过程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望供求双方谨慎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