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概要:
骨科主任带领科室医生集体受贿,只因该科室的两家供货商中,其中一家公司是地头蛇不给回扣,所以科室正、副主任一商量,决定边用另一家公司的产品边拿其回扣,并和科室医生签订《接受器材商回扣情况说明》,一起下水“游泳”。有的医生甚至不知道其收到的科主任分发的钱是“回扣”而误以为“奖金”。但最终的判决却是,该骨科主任免于刑罚......
主要出场人物:
吴某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任河北省任县人民医院骨一科主任,还有一年就退休。
宋某:任县人民医院骨一科副主任,配合主任做骨科临床治疗和管理工作。
杜某:邢台阿东(化名)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操控其员工晋某给骨一科主任送回扣。
晋某:给杜某打工,负责在邢台任县医院负责骨科器械销售和跟台工作,并按照杜某安排给科室主任送回扣。
剧集开始:
Part One:最先出场的是主角之一,杜某。
杜某作为邢台阿东(化名)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想通过向任县人民医院卖产品挣些钱,但由于自己公司没有经营资质,只好挂靠河南阿北(化名)公司名义销售阿北公司的产品进医院,并且阿北公司授权他可以对外投标,但他投标的所有费用、盈亏均与阿北公司无关。
阿北公司收取杜某14%的管理费,为他提供公司的委托书、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
一切水到渠成,只等拿下客户。有了正规军的“牌照”,杜某在任县医院的一次招投标中中标了,给该医院骨一科供应手术所需器械产品。
无巧不成案,在中标后,骨一科里发生了一件事似乎对杜某很有帮助。
Part Two:这里,骨一科主任吴某某和副主任宋某要出场了。
俩人一出场就显得挺要好,同事关系“融洽”。
原先给骨一科提供医疗器械保障和服务的是三家,其中一家在两年以前退出了,剩下杜某挂靠的阿北公司、以及江西泰罗(化名)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家。但泰罗公司被形容为地头蛇,不给回扣。而骨一科两位科室主任商量后决定,既然泰罗公司是地头蛇不给回扣,那干脆就用阿北公司的产品,收其回扣。
2015年的一天,也就是杜某的器材刚进医院不久,吴某某组织科里的医生和护士七八个人去任县一家饭店吃饭。
在饭桌上,吴某某指着杜某介绍说“这是咱供器械的老板,以后大家多用他公司的器械。”简单几句话,说明了一切。因为吴某某觉得,自己作为骨科主任,在手术中,能决定使用什么样的器材,也能决定使用哪家公司的器材。
杜某混社会的确有一套,其挂靠阿北公司在任县医院中标以后,就让员工晋某送钱给吴某某。这样大约过了半年的时间,吴某某才在手术中使用他公司的产品。
其实,对于收回扣这件事,除前面讲到的一个契机外,吴某某和宋某商量过该不该收的问题,最终意见一致,收。
两人商量怎么收这个回扣,怎么分这个回扣,其几人要参照医院的其他科室,总体上要把握一个平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这样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然后两人再跟其他医生沟通。最终,让科室的6位医生在《骨伤科接受器材商回扣情况说明》签字。
Part Three:接下来是故事的另一位主要人物晋某出场。
晋某从2015年开始为杜某打工,具体工作是在邢台任县医院负责骨科器械销售和跟台工作,包括清点器械、清洗器械、保护器械、补充库存、送还或者接收器械,还负责统计手术使用的钢板、钉子等器材的数量,办理出库入库。这些工作随时向老板杜某汇报。
这里需要吐槽一下,晋某平均每月工资1800元,加上奖金最高的时候不到五千元,最少的时候就两千多元。从2015年8、9月份开始案发的约两年时间里,就算其个人的全部收入每月按最高五千元计算,他的总收入也不超过十二万元。真真正正的打工仔的忧伤。
那挂靠别人公司的杜某是如何通过员工晋某向吴某某行贿呢,说起来其中的“骚”操作,外行人还真理解不了。
首先,杜某挂靠的是阿北公司,卖的是阿北公司的产品,而任县医院付款是对公的,不可能向杜某的私人账户转账。杜某就事先和阿北公司商定,医院向阿北公司付款后,扣除阿北公司的产品货款,剩下的钱都打给自己。这其中,有点门道。
比如,阿北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任县医院2015年至2017年6月共向其公司来款约243万元,扣除杜某的约178万元货款,其余约65万元转入杜某的银行卡(注明:该货款是指其公司生产范围内的款项,不包括杜某以其公司名义外购的骨科类、钢板类医疗器械耗材款)。
钱的来源确定之后,接下来就是怎么行贿、行多少贿的事了。此时,晋某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
因为跟台工作,晋某和吴某某混熟了,以至于吴某某向该科室其他医生介绍时都说:“这是小晋,杜某公司的员工,负责跟台工作。”
小晋也会来事,多次请科室里的几位医生下馆子。大请没有,都是拉近感情的家常饭,什么兰州拉面馆、羊汤馆等。既不让医生感觉欠他人情,又在这种放松的环境下了解大家的喜好。
一来二去,小晋和大家混熟了,被叫去跟台的次数也多了。因为该医院骨一科手术时叫谁跟台,就使用谁供应的器材,跟台越多用他公司的器材就越多。用的越多,杜某赚的越多,小晋提成越多,吴某某回扣越多。
至于怎么行贿?很简单,现金装进信封或者报纸包住,直奔吴某某办公室,关起门来说悄悄话,“租子到了,老板让我送来,多多关照,多多关照。”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杜某知。
Part Four:那行多少贿呢,这就有讲究了。
小晋说,这期间给吴某某的钱一共42.35万元。每月20号之后送钱,送钱数额多少和他们手术中使用公司产品的数量多少有关系。用公司的产品越多,送的钱越多。有时给这两个骨科的主任送三五万元,有时送五六万元,有时候送七八万元(其中一位是骨二科的,不在故事主角范围,暂且不表)。
任县人民医院骨科所用其公司的产品都由小晋来提供,每消耗一件公司产品,小晋都要给医院的供应室出具出库单,同时也要向杜某报告,杜某给骨科主任送的钱数和这个公司产品销售数量有关,杜某具体是怎么计算的小晋也没问过。
当然,具体怎么算,钱数怎么定,杜某说了算。
杜某让晋某跟任县医生搞好关系,每一次做完活都有清单,按照这个清单结算。清单上都有具体的使用耗材的数量,杜某按照35%-40%的比例给任县医院骨科回扣。
既然让科室的几位医生签了回扣情况说明,那就得分给他们钱。不然,当初拉人家下水就很不地道了。
42.35万元的分配中,吴某某将其中的69300元,分别分给本科副主任宋某50000元、医生李某23500元、孔某2800元、李某18000元、孙某3000元、魏某2000元。
但是,上述多位医生表示,签说明书时上面写的是4万元。与实际所得出入太大,这锅不能背。
Part Five:接下来出场一位有意思的配角。
孔某从2015年后半年到2017年年前一共收了2800元,但是不知道是回扣,一直以为是奖金。每次吴某某都是在他办公室给钱,没有其他人在场。
吴某某给其他医生钱时也是这样,叫进自己办公室,把门关住,说做了几台手术、应该拿多好钱等等。少的时候给二三百元,多的时候四百元。不用打收条,领钱后就走。
一出“好”戏总有结束的时候,潮水退去,才知道大家都在裸泳。
最后一集
2017年5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在侦办其他案件中发现,杜某的阿东公司涉嫌向任县医院骨一科主任吴某某行贿。至此,事情败露。
2017年5月11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同日吴某某到案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同日,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7年6月15日吴某某被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吴某某对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吴某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称在2015年8月至2017年期间收受了邢台阿东医疗公司回扣大体数额是四十多万元,其愿意全额退款,接受处罚。
吴某某的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已经积极退赃且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为民众的身体、医疗事业奋斗、奉献大半生,还有一年时间就要退休,量刑建议为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吴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4,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
(注:文中阿东公司、泰罗公司、阿北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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