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被告人唐某被湖南某医药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公司)聘任为业务员,负责该公司在零陵区部分药店及农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和药品配送及货款的收取工作。
从2015年3月开始,唐某利用收取货款的有利条件,将从客户处收取的部分货款未上缴给某医药公司,用于日常开支等。
经永州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唐某在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25日期间销售金额为2 615 107.28元,上交某医药公司货款为2 395 516.86元,挪用公司货款219 590.42元。
2018年7月31日,唐某亲属退赔某医药公司损失8万元,某医药公司对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犯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某的亲属在案发后已退赔了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被害单位对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对唐某从轻处罚。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