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药企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和使用其药品、疫苗、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2、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医保、物价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各单位进行核实,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进行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如果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听证。
不良记录一次将被拉黑两年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
对一次列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在我省药品、疫苗、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医药生产流通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母公司不需与子/母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