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网上流出,该《方案》显示,国家层面将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沈阳、大连、广州、深圳、厦门、成都、西安11个城市作为试点,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新要求审批)的仿制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浏览文件全文,笔者发现,该采购模式和上海带量采购精神几乎如出一辙:以量换价,但是最大程度上堵住了上海带量采购无法执行的弊端。
在上海带量采购中,要求公立医院优先采购中标品种,但是并无强有力约束机制,采购周期(一年内)完不成的标期可以顺延,最长时间为15个月,未在带量采购的中标品种医院仍可以采购,但是不得超过中标品种。
本次国家采购方案最大亮点是,对量的执行制定了强有力约束机制,其中,既有利益刺激,亦有制度约束保证真正的量价挂钩。
利益刺激设计如下:
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的医保总额预算不做调减,集中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返还给医院,用于医生提高医护人员的收入;
也就说,如果医院使用价格更低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节省下来的资金完全可以归医院所有,在这个利益刺激下,目前备受零差率、药占比等医院院长,为了提高医生收入留下医生费尽心思的院长们,将会有足够的动力去让科主任去督促科室医生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仿制药的价格比原研药低很多,医保费用节省可以测算,还可以降低药占比。
硬性约束包括:
医院要优先使用,确保在一年内完成。药采部门负责监督医院按照集采的价格、量和企业签订合同,卫健委负责监测、定期考核、通报医院的实际使用情况。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地方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国家及地方重点专科评定和复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也就说,在医院使用层面也有强有力约束机制,从监督、执行到处罚,这三个层面做制度设计,保证真正量价挂钩。同时约束不仅仅是医院还下沉到医生。
当看完这些制度设计之后,笔者有理由相信,原研药真正的替代危机已经来临,真正的带量采购终于来了。
患者和企业也有利益保证
除了医院的利益考虑之外,此次《方案》还充分考虑到了患者和企业的利益需求。
《方案》还规定,此次集中采购的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同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支付。
这条又保证了患者能够得到集中采购降价后的获益,患者可以按照低价进行支付药价。
《方案》要求应确保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减轻药企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
本次采购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呢?下面,笔者从文件中摘取了部分要点,分享如下:
1,带量采购的量有多大?
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各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量价挂钩、以价换量,形成药品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医疗机构或其代表依据此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次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它挂网品种。
2,谁可参加?
截至集中采购公告发布前一日,通过一致新内阁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且有销售的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此次国家试点集中采购。
3,企业衡量标准
即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前者原则是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依据,后者则考量企业的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
4,采购形式
根据入围的生产企业数目,按照不同的竞争状况分类实施,设定不同的集中采购形式。主要分为三种,第一是入围的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符合构成充分竞争的条件,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第二种是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不构成充分竞争,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第三种是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缺乏竞争,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5,采购时间表
6,8月20日前,试点方案上报,8月25日前向试点地区下发通知,部署试点具体工作,8月30日前发布集中采购工作,10月20日前,开展集中采购,确定采购结果,11月20日前开始执行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