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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药师挂证,清理开始了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03  发布者:  共阅609次  字体:
          所有药店接招:清理执业药师挂证,整治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开始了…

          7月31日,江苏省镇江市药监局发布通告,公布该局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业药师“挂靠”及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对于执业药师“挂靠”,检查519家药店,发现23名执业药师不在岗,目前已对不在岗的执业药师进行挂证核查。 

          对于处方药销售,检查556家药店,发现57家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象,已移交稽查处理,13家药店销售处方药时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现象,现场已给予责令改正。 

          其实,药监严查执业药师挂证、药店处方药销售,要从去年说起。去年6月28日,原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药监局对当地药店、诊所进行整治。 

          对于整治时间,定为去年11月下旬汇报全国各地的整治情况,本以为这事会在去年就结束。其实,并非如此,在今年,飞检药店,查处挂证执业药师、违规销售处方药才开始。 

          今年6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2017年度药品检查报告”,药品流通检查,飞检12家药店,10家不合格,零售药店不通过率83.3%。这也将引起国家药监局的高度重视,今年药店圈的规范发展必会成为药监关注的重点。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药监局就对辖区35家药店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非常意外,在一波一波严查严惩的高压下,飞检的35家药店居然还全军覆没。其中,11家药店被撤销GSP证书,24家药店要求限期整改。

           从查处情况来看,飞检中查出不合格项目主要体现在执业药师和处方问题上。梳理原因,包括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审核、调配人员未签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未执行审方制度、未按规定保留处方或其复印件等问题。 

          对于执业药师挂证的查处,各地药监态度也十分明确,严查严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王平讲到:因为挂证,药师失信记录名单已经由去年年底的“65名”上升为“291名”。 

          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公告,注销一名执业药师注册证。至于原因,为企业质量负责人未在岗履职,存在挂靠行为。 

          7月11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通告,将近期全省各级药监部门检查发现“挂证”行为的2名执业药师予以公告。 

          7月2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通告,2家药店的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将依法撤销企业GSP证书,并评定其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 

          6月29日,安徽六安市药监局发布公告, 13家药品经营企业原执业药师已注销,截至2018年6月26日,企业未聘用新的执业药师,不再满足药品经营条件要求,该局依法撤销其GSP证书。 

          5月11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公告,将近期全省各级药监部门检查发现“挂证”行为的21名执业药师予以公告。 

          5月3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公告,2家药店GSP证书被撤,并将其信用等级为评为“严重失信”。原因是该企业未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 

          1月19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通告,将检查中发现的“挂证”行为的72名执业药师予以公告。 

          当然,对于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也不会例外。

          6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公布了2018年1-5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处并行政处罚案件19349件,其中药品违法案件有13689件,占71%。

          梳理案件信息发现,13689件药品违法案件中,违法企业基本属于医药流通企业,且被曝光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为药店,而被处罚原因最多的就是违规销售处方药。 

          此外,仍需提醒所有药店,下半年,以下10条红线千万别踩。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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