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认为“没救了”,男婴却又活了几小时。法院一审判医院赔偿137万余元。
怀孕37周的孕妇被查出肝功异常等问题后,医院让孕妇回家吃药休养,隔日孕妇出现胎盘早剥。剖宫产下的男婴重度窒息,医院抢救后认为失去继续救治意义,可孩子却自主存活了几个小时才离世。
十月怀胎却痛失爱子,蒋女士的不幸是如何造成的,到底应该赖谁?在蒋女士夫妇起诉医院后,医疗鉴定将板子全部打在医院身上,认定医院承担完全责任。6月6日上午,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蒋女士夫妇137万余元。
新生儿出生数小时死亡
2016年12月2日,32岁的蒋女士大腹便便地走进医院,接受孕37周的例行产检。玩具、奶粉、护理用品,家里一切准备妥当,怀胎足月的她,只等迎接新生命的降临了。
然而,验血后,她被查出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超高,总胆红素和甘油三脂也超过正常值。作为一个普通人,她当时还不知道这些数据意味着什么。医生给她开了药,让回家休息,一周后复查,如有不适,立即就医。
只隔了一天,蒋女士就出现腹痛及阴道流血,又到医院看急诊。经诊断,蒋女士出现胎盘早剥、出血性休克,胎儿窘迫,肝损害等症状。很快,医院为蒋女士做了剖宫产手术,宫内已有大量积血。
经过手术,虽然蒋女士的子宫保住了,但她生下的男婴,却是个重度窒息的濒死儿。医疗记录显示,儿科予以持续胸外按压、气囊加压给氧,经80多分钟抢救无效。
医生认为,孩子“已失去继续救治意义”,孩子父亲杨先生只好同意并签字放弃治疗,抱孩子回家。几个小时后,孩子最终离世。
夫妇俩索赔188万元
承受了十月怀胎的辛苦,眼看就要迎来小生命了,却发生了产妇大出血、孩子死亡的悲剧,蒋女士夫妇难以接受。她专门问过其他医院的医生,得到的答案是,像她当时的身体状况,孩子又足月,完全可以收住院生了,没必要再等。
蒋女士夫妇认定,医院没有告知蒋女士指标异常的严重后果,也没有采取有效治疗方法,没有安排住院,只说没有床位就让她回家休养,过错十分明显,导致蒋女士突发大出血、胎盘早剥,并直接导致胎儿出生时严重窒息,抢救无效死亡。
夫妇俩将医院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38万余元,还有5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此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医院的一位产科医生作为代理人出庭。她表示,蒋女士是在正常产检时被查出肝功异常,但当时她血压正常,也没有什么不适感觉,症状指征不是特别有依据,医生也注明如有不适立即就医了。
这位代理人说,事后分析,医生水平不高,存在一定失误,没有意识到病程发展这么快,如果是有经验的医生可能就收住院观察了。但是蒋女士出现腹痛及出血情况后,下午5点多发病,快8点才到医院,有些晚了。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很快就手术了。整个救治过程还是积极主动的。如果再早一个小时也许不是这个结果。
对此,蒋女士不承认自己就医晚贻误抢救时机,她反驳说,发病后她已尽快赶到医院,没有耽搁,是医院记录的问题。
孩子还有呼吸 为何不救了?
在救治新生儿的过程中,医院做出了一个令人不解的选择。
蒋女士的儿子出生时就重度窒息,医院抢救后认为“已失去继续救治意义”。杨先生回忆起当时的场景时说:“大夫拿张单子让我签字,说已经尽力了,孩子的胸口因为胸外挤压都破皮了,还是不好。我问能不能抱走,去儿童医院、儿研所继续抢救,大夫说,他们这儿救不了,别的地方也没戏,最后让我放弃。”
杨先生表示,作为一个普通人,他只能听大夫的,最终同意并签字放弃治疗。如果当时大夫说还有希望,他肯定会救孩子。“有位产科大夫觉得孩子有救,一直在给孩子胸外按压,按压时,孩子心跳趋于正常,不按压时心跳次数就降下来。
”
当晚10点多,一直还在期待奇迹发生的杨先生被告知,必须抱走孩子。杨先生说,凌晨2点左右,他抱着刚出世的孩子回家,孩子奶奶一夜没合眼守在孩子身边,孩子又哼唧了5个小时,才断了气。
也就是说,在医院已经停止医疗救治的情况下,这个重度窒息的新生儿,却还在顽强地呼吸,存活了几个小时才离世。
那么,既然孩子还能自主呼吸几个小时,为什么医院却认定“失去继续救治意义”,不再救呢?在专业医生看来,如果继续抢救,孩子是可能活下来的。这也成为此案评价医院过错和责任的关键。
对于孩子有存活的可能,院方并未否认。代理人解释说,医生们抢救后,孩子心率仍然不好,且瞳孔放大,即便救活也可能出现脑瘫等并发症、后遗症。医生向家属交代病情,让家属去选择,是家属要求放弃治疗的。
对此,蒋女士一方立即反驳说,医院出具的告知书上清清楚楚地写着,孩子“已失去继续救治意义”,很明显,根本不是家属自主选择的。
“如果你知道孩子今后可能有严重后遗症,你还会选择继续救他吗?”对于法官的问题,蒋女士想都没想回答说:“我肯定会救他。”
医疗鉴定 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医学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官毕竟不掌握医学知识,在医疗纠纷中,大多数情况下要进行鉴定来判断医患责任。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院在产检中发现蒋女士肝功异常并且血小板下降,凝血功能异常,应及时收入院并尽快终止妊娠。但医方未做出正确诊断,并未及时将患者收住院。
此外,医方向家属交代新生儿“已失去继续救治的意义”,建议家属放弃治疗。但事实上,新生儿在没有任何治疗的情况下,在院内继续存活约4小时,说明医方向家属交代病情过重,处理不当。
医学会认为,医方过错与患者胎盘早剥、胎儿重度窒息、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完全责任。
对于鉴定结论,院方不接受。院方代理人表示,虽然此案中存在医疗水平有限,认识不足的问题,有一定的失误,但医院对蒋女士的整个救治过程是积极的,医生没有玩忽职守,怎么也不应该负全责,医院最多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判决 医院赔1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鉴定医方的过失对于胎儿死亡为全部责任,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认定事实准确,分析意见充分,医院虽当庭提出异议,但未申请专家进行质询,因此法院采纳了鉴定结论。
由于鉴定意见的焦点以及案件审理的重点是新生儿死亡的责任。因此,对于蒋女士分娩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以及是否因医方过错存在不可逆的损伤的问题,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蒋女士还可以选择另行起诉。
也因此,蒋女士夫妇的索赔项目中,与胎儿死亡无关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由于医方被认定全责,蒋女士夫妇索要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119万余元,法院全额予以支持。加上部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经济损失以及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7万余元。
律师建议
专业人士介入越早越好
记者统计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期发布的100件医疗损害纠纷判决,鉴定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只有1例。
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万欣律师告诉记者,医疗纠纷中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负全责的情况非常少见。通常,患者的损害后果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医疗技术的局限不能不考虑。司法实践中,能认定医院负全责的鉴定意见,比例应该不会超过5%。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意见如果认定医疗机构有责任,不同的原因力也对应不同的赔偿比例。万律师介绍,主要原因一般要承担60%至90%的赔偿责任,同等原因在40%至60%之间,次要原因为20%至40%,轻微原因只按10%至20%承担赔偿责任。
万欣律师说,依法委托的鉴定意见一旦出具,法院通常会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鉴定意见出具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找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询,还可以进行书面质询。如果能够找到鉴定意见中的硬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鉴定意见有遗漏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补充鉴定。
“但是医疗纠纷诉讼是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想分析并抓住鉴定意见中的硬伤,必须依靠专业人员的帮助。”万欣律师提示说,对于没有医疗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患方来讲,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该尽早聘请医疗纠纷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委托鉴定乃至起诉前,就应对诊疗过错、病历真实性等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依法选择正确救济途径,不应贸然起诉。否则一旦鉴定意见出具后,就很难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