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
包装规格:0.25gx10粒x2板 | |
招商区域:全国 全国各地区 | |
销售渠道:OTC |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5151 | |
主要成份:本品主要成份为氨苄西林,化学名称为:6-[D(-)-2-氨基-苯乙酰氨基]青霉烷酸的三水化合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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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10-26 15:41: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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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规格:0.25gx10粒x2板 | 销售渠道:OTC | 招商区域:全国全国各地区 |
产品功效:用于敏感致病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泌尿系统感染、耳鼻喉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
用法用量:【注意事项】1. 应用本品前需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2.血液生化与血象异常患者慎用。3.肝肾功能不全患者不宜服用本品。4.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淋巴细胞白血病、淋巴瘤患者应用本品时易发生皮疹,宜避免使用。5. 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必须就地抢救,予以保持气道畅通、吸氧给用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等治疗措施。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尚未做孕妇应用的严格对照试验,所以孕妇应仅在确有必要时使用本品。少量本品从乳汁中分泌,哺乳期妇女用药时宜暂停哺乳。
【儿童用药】尚不明确。
【老年用药】老年患者由于肾功能的衰退,用量应适当减少。
【药物相互作用】1.与丙磺舒合用会延长本品的半衰期。2.氨苄西林与卡那霉素对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具有协同抗菌作用。3.别嘌醇可使氨苄西林皮疹反庆发生率增加,尤其多见于高尿酸血症。4. 氨苄西林能刺激雌激素代谢或减少其肝肠循环,因而可降低口服避孕药的效果。
【药物过量】尚不明确。
【药理毒理】本品对革兰阳性球菌和杆菌(包括厌氧菌)的抗菌作用基本与青霉素相同,对粪肠球菌的作用较青霉素强。革兰阴性细菌中脑膜炎奈瑟菌、淋病奈瑟菌、流感嗜血杆菌、百日咳杆菌、布氏杆菌、奇异变形杆菌、沙门菌等皆对本品敏感。某些大肠希菌及某些志贺菌属也对本品敏感,但多数志贺菌属对本品耐药,其他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脆弱拟杆菌等对本品耐药。本品对军团菌和胎儿弯曲杆菌有一定抗菌作用。本品的作用机制是抑制细菌细胞壁的合成,使细菌迅速破裂溶解。
【药代动力学】氨苄西林对胃酸稳定,口服吸收尚好,吸收后分布良好,胆汁及尿中药物浓度较高,在有炎症的脑脊液、胸腹水、关节腔积液和支气管分泌液中均可达到有效治疗浓度。血消除半衰期(t1/2β)为1~1.5小时。血浆蛋白结合率为20%。口服后24小时尿中的排出量占给药量的20%~60%,大部分以原形排出。
【贮 藏】遮光,密封保存.
【有效 期】24个月
【包 装】药品包装用铝箔、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包装(1)10粒/板,2板/盒;(2)12粒/板,2板/盒
【执行标准】 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国家药品标准第十册WS-10001-(HD-0981)-2002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5151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
用法用量:【注意事项】1. 应用本品前需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2.血液生化与血象异常患者慎用。3.肝肾功能不全患者不宜服用本品。4.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淋巴细胞白血病、淋巴瘤患者应用本品时易发生皮疹,宜避免使用。5. 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必须就地抢救,予以保持气道畅通、吸氧给用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等治疗措施。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尚未做孕妇应用的严格对照试验,所以孕妇应仅在确有必要时使用本品。少量本品从乳汁中分泌,哺乳期妇女用药时宜暂停哺乳。
【儿童用药】尚不明确。
【老年用药】老年患者由于肾功能的衰退,用量应适当减少。
【药物相互作用】1.与丙磺舒合用会延长本品的半衰期。2.氨苄西林与卡那霉素对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具有协同抗菌作用。3.别嘌醇可使氨苄西林皮疹反庆发生率增加,尤其多见于高尿酸血症。4. 氨苄西林能刺激雌激素代谢或减少其肝肠循环,因而可降低口服避孕药的效果。
【药物过量】尚不明确。
【药理毒理】本品对革兰阳性球菌和杆菌(包括厌氧菌)的抗菌作用基本与青霉素相同,对粪肠球菌的作用较青霉素强。革兰阴性细菌中脑膜炎奈瑟菌、淋病奈瑟菌、流感嗜血杆菌、百日咳杆菌、布氏杆菌、奇异变形杆菌、沙门菌等皆对本品敏感。某些大肠希菌及某些志贺菌属也对本品敏感,但多数志贺菌属对本品耐药,其他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脆弱拟杆菌等对本品耐药。本品对军团菌和胎儿弯曲杆菌有一定抗菌作用。本品的作用机制是抑制细菌细胞壁的合成,使细菌迅速破裂溶解。
【药代动力学】氨苄西林对胃酸稳定,口服吸收尚好,吸收后分布良好,胆汁及尿中药物浓度较高,在有炎症的脑脊液、胸腹水、关节腔积液和支气管分泌液中均可达到有效治疗浓度。血消除半衰期(t1/2β)为1~1.5小时。血浆蛋白结合率为20%。口服后24小时尿中的排出量占给药量的20%~60%,大部分以原形排出。
【贮 藏】遮光,密封保存.
【有效 期】24个月
【包 装】药品包装用铝箔、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包装(1)10粒/板,2板/盒;(2)12粒/板,2板/盒
【执行标准】 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国家药品标准第十册WS-10001-(HD-0981)-2002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5151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